防爆要求
4.3.1隔爆结构、参数检查
隔爆外壳应满足GB3836.1~2的要求,隔爆外壳采用QT450材料铸造成,应符合GB 3836.2-2010附录F的规定;隔爆接合面宽度、间隙、表面粗糙度等参数应符合GB3836.2—2010中第5章的要求;所有隔爆面应涂防锈油或采取其他防锈措施;内腔非配合面应涂1321耐弧漆;隔爆面连接的所有紧固件均应有防止自行松脱的措施;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符合GB3836.3-2010中4.3和4.4的要求,电气间隙不小于18mm,爬电距离不小于26mm。
外壳抗冲击性能
隔爆外壳应满足GB3836.1-2010中26.4.2冲击试验要求,冲击能量20J。 密封圈等非金属材料
密封圈等非金属材料满足GB3836.1-2010中第7章的要求。
4.3.5 电缆引入装置
4.3.5.1 引入装置的夹紧性能
本产品中电缆引入装置的夹紧性能应符合GB3836.1—2010附录A.3.1条规定。
4.3.5.2密封性能和机械强度
本产品密封圈应符合GB3836.2—2010附录C中C3条。GB3836.1—2010附录 A.3.1.5条中规定。
绝缘套管扭转性能
绝缘套管的扭转性能应符合GB3836.1—2010中的第26.6条规定。
4.3.7外壳耐压试验
隔爆外壳应满足GB3836.2中15.1外壳耐压试验的要求。
4.3.8 外壳静压试验
隔爆外壳的静态强度应满足GB3836.2—2010中16.1.1规定,在1MPa压力下保压10~12s,未发生结构损坏和隔爆面变形为合格。
4.3.9内部点燃不传爆试验
隔爆外壳应满足GB3836.2中15.2中内部点燃的不传爆试验的要求。
检验
6.3.1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
b) 主要零件结构,设计、材料或加工工艺等改变而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 批量生产时,每四年应随机抽取一台检验;
d) 停产两年恢复生产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 用户提出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少于3台)中任意抽取1台。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为合格;任何一项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加倍抽验,该项目复验结果全部合格,则该产品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标志
7.1.1产品标志
7.1.1.1每台推动器的外壳明显处,应设置性凸纹标志“Ex”。
7.1.1.2推动器应在明显位置固定安标标志和产品标牌。产品标牌的型式与尺寸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并标明下列内容:
a) 铭牌的右上方有明显的标志“Ex d IIC T4 Gb/ Ex tD A21 IP66 T135℃”;
b) 产品名称及型号;
c) 防爆标志“Ex d IIC T4 Gb/ Ex tD A21 IP66 T135℃”;
d) 主要技术数据(额定推力、额定行程、额定电压、额定电流、额定操作频率等);
e) 制造厂名称、产品编号、制造日期、安标标志编号、防爆合格证编号等。